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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3419次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闽中医委(201024

2010108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我校基层组织建设,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院(部)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建立委员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召集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应到会三分之二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七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听取本单位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人事、外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三)研究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五)对本单位师生医护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六)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七)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培养措施;

(八)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研究党委(党总支)联系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者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出国的政审、奖惩、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协商确定。其他委员也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各党委(党总支)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二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领导。

第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和签发。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总支委员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全院(系)党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对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汇报。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复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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