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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福建省中医药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3009次 

福建省中医药科学院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代会是职工参与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制度、推动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也是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科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代会和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科学院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职工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完成各项任务、创建和谐院园和促进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职代会在科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

(二)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审议科学院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院务公开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科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科学院提出的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评议并监督科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协助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院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及民主测评工作。

(六)听取和评议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科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科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院职代会(大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第七条  科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是职代会的主体。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科学院在职职工,与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职代会的代表以党支部或者各工会小组为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的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职工、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或者补选。

第十二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士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及时将职代会情况通报职工,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职工工作;

(四)自觉遵守科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科学院改革、促进科学院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在建设和谐单位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30%50%的比例确定。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院党委、院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  职代会在会议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工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正式代表,由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院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职工代表应超过60%,职工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人数根据院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根据政治经济和科研的形势任务、院中心工作和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职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职工代表应占多数,由职代会筹备组或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审议准备提交职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对职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汇报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占多数,院工会作为工作机构,承担联系协调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建立和健全职代会的检查、评估和报告制度,职代会代表巡视、咨询和培训等制度,切实落实闭会期间职工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科学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职代会精神,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科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特别是职职工对科学院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院党委汇报;

(五)完成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科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委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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