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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遴选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3875次 

为加强综合门诊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管理,现对门诊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供货方进行院内公开遴选,确保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的药品质量。

一.项目名称: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供货方遴选。

二.遴选方式:院内公开遴选。

三.申报者资质要求:

1.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或自己的生产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必须是福建省内注册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配送企业应与生产企业签定有供货合同。

2.供货方应保证能够提供优质中药品种,中药饮片品种达到600种以上,或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达到400种以上。配备有充分的中药饮片(或配方颗粒)库存,能够按照门诊部采购计划在48h内运送至门诊部指定地点,急需药品6h配送到位,保证一周多次送货。

3.供货方应具备符合规范要求和药品质量安全保障的中药饮片(或配方颗粒)的存储仓库,中药饮片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00m2,中药配方颗粒仓储面积应不少于800m2

4.供货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提供产地、质量、价格、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条件的药品,且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产地、等级、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附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小包装色标必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色标要求。

5. 供货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企业业绩和社会信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自己的生产基地)的年销售额应达到2千万元以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年销售总额应达到2千万元以上,销售额以2017年度1-12月纳税报表为准。供货方近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等不良记录。

四.申请资料提交要求:

1.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供审查,复印件供备案。

2.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配送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供审查,复印件供备案。

3.委托配送的要提供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供货合同。

4.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的2017年度1-12月纳税报表。

5.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供货的药品目录及价格;并提供门诊部要求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目录、样品及价格(另行通知提供)。

6.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仓储地点和平面图的相关证明。

7.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的工作业绩和社会信誉的相关证明。

8.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必需加盖公司印章,否则视为无效。

五.遴选流程:

1.符合并满足上述三、四要求者可以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申请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2.报名时向门诊部索取《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综合门诊部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方院内遴选方案》。

3.门诊部组织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方遴选工作。

4.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方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者的资质和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时申报者应在现场随时接受质疑。

5.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方法和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评议和表决,遴选出3家中药饮片供货方和1家中药配方颗粒供货方。

6.将评审结果在研究院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天。

7.公示期结束后确认供货方,供货方必须在3天内与门诊部签定供货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供货商必须遵守的规定:

1、遴选中药饮片样品在门诊部留样备查。供货商必须交付与遴选时质量相同的中药饮片,入库验收时如发现与遴选留样不相符的,予以退货处理。门诊部每月对饮片进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货处理。发现相同中药饮片品种不符合要求达三次,更换该品种供货商。

2、遴选中药饮片价格不得高于福州市同级医疗机构。遴选中药饮片价格原则上不做调整,但考虑到中药饮片随季节和市场供求价格变动较大,如确实需要调价,供货商应将盖有公章的书面报价单和样品在调价前7天交门诊部,门诊部将根据市场行情或询价结果进行调价或更换供货商。

3、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七、报名时间: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1日17时。

八.申报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6月4日15时。

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凡对本次遴选方案有疑问者,请与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综合门诊部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方遴选工作小组联系 。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91-83716235

本次遴选过程由院监审科全程监督,如有异议,可向院监审科反映。监审电话:0591-83570894

 

 

                               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

                                 2018年5月29日


电话:0591-8357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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